返還承攬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簡字,109年度,8號
STEV,109,店建簡,8,202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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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來謀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39,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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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