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10年度,65號
STEM,110,店秩,6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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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店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陸一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10月1日新北警刑社字第11041259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陸一心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陸一心於民國110年9月4日22時15 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道路,以手持方式施放升空 煙火,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 或財物之虞之違序行為。
二、按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 物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違 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17條所定自治法規中有關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 之規定,處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爆竹煙火 管制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又升空類及飛行類之 一般爆竹煙火,不得於每日下午10時至次日上午6時施放, 違反者應依前揭爆竹煙火管制條例規定處罰。此觀新北市爆 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5條第2項、第8條規定自明。末按一 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 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 處罰。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三、經查,移送意旨所指被移送人違序行為設若成立,其行為亦 因違反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有關施放升空類煙火之 規定,而應依前揭爆竹煙火管制條例規定處罰。又被移送人 前揭行為業經新北市消防局裁處罰鍰30,000元,有卷附新北 市消防局函及所附裁處書可稽,依上開法條及說明,被移送 人既已受新北市消防局裁處,且本件依移送意旨所指違序情 狀,本院認尚無裁處拘留之必要,自不得再對被移送人處以 罰鍰,而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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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