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7號
原 告 曾陳命格
樓 訴訟代理人 曾俊仁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曾耀輝
曾銘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純、曾瓊玲、曾瓊瑋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
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