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441號
SSEV,110,新簡,441,202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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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凃琬琍
被 告 楊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97,528元,雙方約定自民國110 年5月20日起,每月20日清償10,000元(最低5,000元),如有 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有兩造於110年3月30日簽訂之 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可佐。詎料,被告自第1期起 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全部清償。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償 還借款。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97,5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但提出聲明異議狀答辯略 以:伊已於110年5月1日以房東退押金4,000元給予原告,友 人口中證實確實有拿到,及當月20日另外匯款3,000元至原 告帳戶中等語。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還款協 議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被告雖未爭執欠款之事實,但提出書狀抗辯稱:業以退押 金4,000元抵償債務,及匯款3,000元至原告帳戶內。是本件 爭執事項厥為:被告是否已一部清償?如是,本件剩餘債權 金額若干?經查:




㈠關於被告是否一部清償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提出個人 帳戶明細二紙供核對。茲因二紙明細之金額與被告上述匯款 金額不符,再經本院詢問後,原告陳稱:我看一下我手機的 還款紀錄,實際上總共收到的是12,000元等語在卷,是本件 被告於簽立協議後,雖未依據約定之給付方式分期清償,但 實際業已清償原告12,000元之事實,為原告自認在卷,應足 認定。
㈡另被告抗辯以房租退押金4,000元抵償本件債務乙節,原告固 承認收取押租金4,000元,但辯稱:是被告自願放棄的。繼 而改稱:他沒有事先講,是簽約後才講的云云。然原告對於 被告放棄押租金之事實,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核。再由被告 上開異議意旨以觀,不但沒有放棄押租金之意思,反而明白 表示以押租金充抵本件債務之意思無誤。因房租之押租金受 領權人為被告,且被告業已指定以押租金充抵本件債務,依 法亦生清償債務之效力。
 ㈢綜上,依據兩造會算後簽立之還款協議書,被告共計積欠原 告397,528元,並應依約定之給付方式負分期清償之義務。 然被告並未遵期履行,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原告因此請求被告一次給付,於法有據。但依本院上 開調查之結果,被告已一部清償12,000元,復指定由原告代 為受領房東返還之房屋押金4,000元,用以抵充本件欠款, 上開金額均應自本件請求中扣除。從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1,528元(計算式:397,528 元-16,000元=381,5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予准許。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除原告支出第一審 裁判費用4,3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本院依兩造勝敗訴比例,確認各自 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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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