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388號
SSEV,110,新簡,388,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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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新簡字第3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代 理 人 郭逸斌
被 告 鄂佳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承保訴外人施佳穆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施佳穆於民國108年8月21日18時18分許 ,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區○道0號318公里400公尺南向 外側車道處,遭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訴外人王永昇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再往前推撞系爭車輛,致系爭 車輛受損。又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有因果關 係,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 保險人施佳穆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19,567元(費用 逕付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拖吊費5,600元,共計325,1 67元,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 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5,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列印、系爭車輛行車執 照、施佳穆之駕駛執照、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估價單、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統 一發票、賠款資料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交通事故案卷核閱無誤。是被告 對系爭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 有損害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甚明。準此,被告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㈡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 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25,167元,經核其中 含工資部分63,660元、烤漆部分60,000元、零件部分195,90 7元、拖吊費5,600元,有估價單、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 契約三聯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以修理費作為 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為合 理。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 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 ,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之規定。 又系爭車輛為108年3月間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按, 至108年8月21日發生系爭車禍時,使用約5個月,原告就零 件部分得請求之修理費用應為182,302元【計算方式:1.殘 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95,907÷(5+1)≒32,651(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 年數)×(使用年數)即(195,907-32,651)×1/5×5/12≒13,60



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 成本-折舊額)即195,907-13,605=182,302】,連同前述工 資部分63,660元、烤漆部分60,000元、拖吊費5,600元,總 計為311,562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給付原告311,5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3,5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 院審酌兩造勝、敗訴之比例等情,認應由被告負擔3,380元 ,餘由原告負擔,較為合理。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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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