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志宗即奕大企業社
戴福雄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聿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
4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
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