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215號
SSEV,110,新簡,215,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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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展高昌祿

視同上訴人 高張貴枝
惠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65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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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