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818號
原 告 鄭盟憲
被 告 洪菘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