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0年度,670號
SSEV,110,新小,670,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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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7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許哲維

朱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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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