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康珮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〇〇〇
上列原告與被告〇〇〇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75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南鎮義德段620地號土地暨其上義德段25建號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以及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斗
南鎮將軍22巷1弄3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資料(課稅現值)。
二、依記上開謄本所載共有人曾**之統一編號,持向戶政機關申
請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查得上開資料後,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依繼承人之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