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348號
TLEV,110,六簡調,34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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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徐小美

代 理 人 陳文宏
相 對 人 張林彩玉
陳茂
謝碧娥
張淑惠

張敏雄

張敏郎
張碧芬
陳美智

詹國志
陳美秀
陳家慧
陳崇弘

張超評
張詔欽
詹維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林彩玉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古坑鄉高厝林子頭段5-20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全部),並依據該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權利人即被繼
承人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張○○之除戶謄
本、張○○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提出張○○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二、本件應以張○○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
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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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