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263號
TLEV,110,六簡,26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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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李承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慶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記載「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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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