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296號
TLEV,110,六小,296,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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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楊義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130元,及其中新台幣39,831元自民國95年2 月28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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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