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483號
CHEV,110,彰簡調,483,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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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83號
原 告 謝金盛
訴訟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証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要求被告王証利之受僱公司賠償」,原告
應前來閱卷瞭解被告王証利之受僱公司資料,並依經濟部商
工登記資料補正被告公司全名、設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1581-W8」號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
告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
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原告請求交通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方式及計算
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等證
物影本。
四、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未完整,請提出完整之估價單影本。
五、請陳報車損部分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
六、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
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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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