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480號
CHEV,110,彰簡調,480,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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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吳金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昆祐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包含「醫療費用
、就醫交通費、看護費用、物損及維修費用、精神慰撫金」(未
逐項表明具體金額),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裁定移送,原告於裁定移送後,擴張聲明被告給付10,481,944元
,包含醫療費用238,635元、醫療器材及相關必要費用102,874元
、看護費用5,124,835元、就醫交通費2,600元、監護宣告聲請費
及鑑定費13,000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81,944元,扣除原告聲明被告給
付300萬元免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12元(
計算式:訴訟標的金額10,481,944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訴訟
標的金額300萬元免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30,700元=73,
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3,6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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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