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
原 告 梁宴樺即梁福興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松柏即梁平林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梁平林、梁福興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
,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
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告、被告。
二、補正具當事人適格之原告、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
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