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77號
反訴原告 鍾宇杰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黃國維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八卦山西王母總廟朝聖
宮宗教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反訴。
二、敘明反訴聲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
三、如仍欲委任黃國維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請檢證釋明黃
國維為堪任本件之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3項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