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320號
CHEV,110,彰簡,320,202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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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陳知遠


被 告 林憲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民國一一○年八月月二十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第1行「民國一一○年八 月月二十五日」為「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之誤繕, 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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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