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被 告 吳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13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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