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劉千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987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