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78號
GSEV,110,岡補,478,202111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粘秋桂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6,208 元,
  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