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58號
GSEV,110,岡補,458,202111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58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才榮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