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47號
GSEV,110,岡補,447,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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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丁雪貞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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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