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丁雪貞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