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34號
GSEV,110,岡補,434,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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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李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秀葉武雄、蔡雅雯蔡雅芳洪美琪、張
秀珠、葉又菁、李坤憲朱清文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
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9 份(含證據資料)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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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