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32號
GSEV,110,岡補,432,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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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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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