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325號
GSEV,110,岡簡,325,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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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張誠恩 
訴訟代理人 張誠軒 
被   告 葉明堯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欲販售之「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 愛」之遊戲帳號(系爭帳號),為二手帳號,且除綁定Face book帳號登入遊戲外,亦綁定Google帳號登入,卻於民國10 9 年8 月7 日前之某時許,在Facebook及8591寶物交易網刊 登販售「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綁定Facebook、一手 帳號之不實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與被告約定以新臺幣( 下同)11萬元購買遊戲帳號,並於同日109 年8 月7 日12時 20分許,陸續以網路銀行匯款1 萬元、5 萬元、5 萬元至被 告指定之帳戶內,被告即將上開遊戲帳號交予原告使用。詎 原告取得上開遊戲帳號後,發現該帳號另有綁定Google(下 簡稱雙榜),且為二手帳號,與被告之描述不符,且被告亦 拒絕退款,始悉受騙。系爭帳號是否一手帳號、是否雙綁, 為交易條件上之重要事項,原告隱瞞系爭帳號為二手帳號、 雙榜之瑕疵,而影響原告購買系爭標的之意願,原告亦因被 告故意隱瞞、詐欺而誤信無此瑕疵始交付買賣價金11萬元,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之規定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109 年8 月7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購買系爭帳號前,多次透過網路平台殺價 ,甚至表示因系爭帳號「沒有50%座騎」為由欲再砍價至10 萬元,但被告沒有同意,最終以11萬元成交。而原告所指一 手、雙榜,並非交易重要事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前於109 年8 月7 日就系爭帳號成立買賣契約,約定買 賣總價11萬元,原告已依約匯款11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購買資截圖、對話紀錄、匯款畫面截圖在卷可憑(



雄簡卷第15-43 頁),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系爭帳號為雙 榜、二手帳號等語,業據提出對話紀錄及系爭帳戶畫面資料 為證(雄簡卷第8 頁、第45-47 頁)為證,亦堪認屬實。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帳號是否一手帳號、雙榜,屬交易上重要 資訊,系爭帳號並非一手帳號,且係雙榜,被告未予告知, 造成原告意思表示錯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系 爭契約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 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所謂錯誤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 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 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所謂錯誤, 乃指意思表示之人對於構成意思表示內涵之效果意思,與其 表示於外之表示內容,因錯誤或不知而致生齟齬而言。致於 形成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之原因,則稱為動機,導致表意人 內心效果意思之動機十分繁雜,且只存在表意人之內心,不 表示於意思表示中,難為相對人所查覺;亦即表意人在其意 思形成之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 重要性之事實,認識不正確,並非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是 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有誤,且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始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外,其餘動機錯誤若未表示於 意思表示中,且為相對人所明瞭者,不受意思表示錯誤規範 之保護,否則法律之安定性及交易之安全無法維護,此觀民 法第88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⒉原告雖以其若知系爭帳號為雙綁、二手帳號,即不會購買系 帳號等語為主張,然此部分若為原告所極為重視之交易事項 ,理應於購買過程詳細詢問、確認。但依兩造間之對話,原 告於匯款之前,重點均係在就系爭帳號有何價值做討論與殺 價(見本院卷第39-55 頁),甚至原告還以「因為沒有50% 坐騎」為由,告知被告只能出價11(見本院卷51頁),嗣後 兩造同意交易前,原告才詢問「確認一下雙榜都能給嗎」( 本院卷第57頁)。亦即兩造就系爭帳號成立交易前,未見原 告就是否二手帳號跟被告確認之情,原告主張系爭帳號是否 二手帳號屬交易重要事項之情,尚難採認。又依原告所舉, 系爭帳號是否雙綁,僅須由系爭帳號頁面的FACEBOOK、GOOG LE的標示有無標註bound 記號即可(見雄簡卷第45-47 頁) ,而以雙方均係使用通訊軟體交易之背景,系爭帳號是否雙 綁,若為交易重要事項,原告應會要求被告將系爭帳號頁面 藉由通訊軟體,經其確認是否雙綁,但原告未為此要求,即



先行付款,實難認系爭帳號雙榜與否,係屬交易重要事項。 綜上,可見系爭帳號是否二手、雙榜,與原告是否願意購入 顯然無關,至多僅為原告為法律行為之動機,並非意思表示 之內容或表示行為。
⒊故而系爭標的即便如原告所稱有二手、雙榜之情,原告亦無 從依民法第88條撤銷該買賣之意思表示。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明知系爭帳號有雙榜之情,卻蓄意未告知 ,而刻意隱瞞,對原告施以詐術,原告自得撤銷系爭契約等 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 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帳號雖有雙榜之情,然系爭帳號係由被告向前手購買取 得,有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73 ) 為證,參以被告於原告提出爭執後,再次向前手詢問綁定事 宜(本院卷第167 頁),則被告購入系爭帳號後轉售原告, 被告是否知悉有雙榜之情,已非無疑。原告又未提出被告有 何蓄意不告知之事證,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非有據。 ㈣從而,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意思表示有錯誤或受被告詐欺而 簽立系爭契約,自無從請求撤銷系爭契約,並持之請求返還 已收受之價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179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及自109 年8 月7 日起,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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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