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214號
GSEV,110,岡簡,214,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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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沁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佳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214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2,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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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