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450號
PTEV,110,屏補,450,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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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即被告王密藝王連輝之繼承人
即被告王傳宗、王傳喜黃王鳳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即被告王密藝王連輝之繼承人即被告王傳宗、王傳喜黃王鳳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間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惟被告王密藝王傳宗、王傳喜黃王鳳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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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