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站前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美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91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