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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448號
PTEV,110,屏補,448,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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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站前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美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91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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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