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443號
PTEV,110,屏補,44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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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劉品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發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查報將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 號房屋浴室、
  客廳之天花板、牆壁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
  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如估價單、報價單等),逾期不補正
  ,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核定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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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