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298號
PTEV,110,屏補,298,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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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
  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
  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債務人郭昶宏有債權,嗣郭昶宏死亡,
  由被告郭峯昇單獨繼承,因而代位被告郭峯昇訴請分割遺產
  。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黃貴英遺有坐落屏東縣○○市○○
  段○○段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6 ,惟上開土地並非被繼承
  人黃貴英所遺遺產,有上開土地之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可佐,且黃貴英遺有不動產3 筆,亦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查詢清單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
  均列為分割之標的。又被繼承人黃貴英所遺遺產係與被告等
  繼承自被繼承人郭清政,且郭昶宏於被繼承人郭清政死亡時
  有拋棄繼承等情,亦有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03 年7
  月8 日屏院勝家協103 年度司繼字第742 號公告可參,則原
  告列本件遺產被告郭峯昇郭明華應繼分比例分別為2/18及
  1/18,亦有未洽。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全部遺產,並斟酌上
  情,重新計算補正被告就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倘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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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