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220號
PTEV,110,屏簡,220,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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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農家福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陳衡以律師
被   告 蔡哲裕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4/10,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前為夫妻關係(已於110 年 4 月1 日離婚),然於夫妻關係存續時之同年3 月18日17時 36分、同年3 月22日晚間至3 月23日被告二人LINE對話 內容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 (同年3 月18日)、2 (同年3 月 22日至3 月23日),堪認被告甲○○、乙○○間存有逾越朋 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等之行為均已逾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 ,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甲○○則以:雖與原告於110 年4 月1 日離婚,惟兩造 早已於108 年起數次商討離婚事宜,甚至原告於108 年10月 7 日片面簽署離婚協議書,足見兩造婚姻關係早已破裂,而



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1 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明係於 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擬將兩造 紛爭公諸於世,使被告甲○○遭他人非議,原告之行為係以 損害他人為目的為權利濫用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㈡被告乙○○辯稱:被告甲○○曾告知被告乙○○已與原告簽 字離婚,所以被告乙○○無從得知被告甲○○仍為有配偶之 人,而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1 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 明係於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且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 內容係被告二人間開玩笑相互戲謔之詞,無法證明被告二人 有發生性行為及超出一般正常社交友誼,尚難認有侵害原告 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另被告自100 年4 月起即失業,目前無 工作原告請求被告甲○○、乙○○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前為夫妻關係(已於110 年4 月1 日離婚),於夫妻關係存續時之同年3 月18日17時 36分、同年3 月22日晚間至3 月23日被告二人LINE對話 內容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 (同年3 月18日)、2 (同年3 月 22日至3 月23日)等情,有卷存戶籍謄本、LINE對話內 容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19、25-71 、199-229 頁),應可 信為實在。
㈡被告二人雖辯稱如附表編號1 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 明係於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云云,惟原告與被告甲○○均 陳稱原告僅於110 年3 月23日自被告甲○○手機截圖如上開 卷存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92 頁),則該日(即 110 年3 月23日)原告與被告甲○○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故本院卷第25-71 、119-203 頁截圖之LINE對話內容時 間,自無可能係於原告與被告甲○○離婚日即110 年4 月1 日之後所為;再參以本院卷第203 頁下方之截圖,該LIN E對話內容時間為「3 月19日(周五)」,而如附表編號1 之LINE對話內容,係於該日之前,故被告二人如附表編 號1 之LINE對話內容時間,係於110 年3 月18日,應可 認定,被告二人空言否認,並無可採。
㈢被告乙○○固辯稱被告甲○○曾告知被告乙○○已與原告簽 字離婚,所以被告乙○○無從得知被告甲○○仍為有配偶之 人云云,惟倘被告甲○○果真告知被告乙○○業已離婚乙事 ,則依社會一般通念,被告二人為如附表編號2 之LINE 對話內容時,被告甲○○已年滿46歲且為離婚之單身成年人 ,自無須編織任何謊言、藉口,即可自由深夜外出,然被告



乙○○於110 年3 月23日凌晨00:12竟要被告甲○○以「就 說今晚回娘家睡早上陪媽媽吃早餐」、「就說出去買東西, 再超商睡著了」等語為由,出來陪被告乙○○過夜,足見當 時存在一個要被告甲○○需編織上開謊言、藉口之對象存在 ,而依上開被告甲○○所述原告係於11 0年3 月23日自被告 甲○○手機截圖如上開卷存LINE對話內容,足見被告甲 ○○與被告乙○○為如附表編號2 之LINE對話內容時, 原告與被告甲○○仍尚未離婚而共同生活,原告始有可能取 得被告甲○○手機並加以截圖,則被告乙○○要被告甲○○ 編織上開謊言、藉口之對象僅可能為原告而已,故被告乙○ ○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於 為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時,係明知被告甲○○為配 偶之人,應可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 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 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 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 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另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 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 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 、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 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 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 往來,甚而肌膚之親,該夫妻之一方與該他人之行為已逾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經查:
㈠本件被告乙○○既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 竟於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 話內容,涉及要被告甲○○脫衣賠罪、要被告甲○○逗弄被



告乙○○生殖器、被告甲○○答應要逗弄被告乙○○生殖器 、被告二人相約出去過夜、談及被告二人生殖器反應及愛撫 、甚至確認到彼此可以作愛等等,已如附表所示之LINE 對話內容,則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感,被告二人之互動顯已 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業已影響原告與被告甲 ○○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婚姻之本質加以干擾、侵害, 並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之配偶所能容忍之範圍,已足以 動搖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信任、共同 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被 告甲○○一方行為不誠實,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與被 告乙○○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且屬情節重大,是原 告主張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即屬有據。被告辯稱原 告與被告甲○○於108 年間已談及離婚,故侵害原告配偶權 ,情節非屬重大,且原告為權利濫用云云,並無可採。 ㈡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被告二人間,發生上開逾越一般男 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行為,已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婚 姻關係共同生活美滿與幸福之程度,自堪認原告精神上因而 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從事營造業 ,被告甲○○高職畢業,擔任溢泰公司濾水器小組長,而被 告乙○○大學畢業,現幫朋友豬舍打工,兩造均未擔任學校 校長老師、公司負責人監察人、民意代表、鄉鎮市調解委員 ,已為兩造所互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3 、194 頁),又原 告108 年並無所得而有不動產及汽車價值約673,000 元、被 告甲○○108 年度有所得420,404 元、被告乙○○於108 年 有所得365,791 元等情,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證(外放證物袋內),本院審酌上開兩造財產資力 ,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二人上開加害情形 等一切情狀,是認本件原告請求500,000 元之慰撫金,尚嫌 過高,應核減為200,000 元,始為允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200,000 元,及自110 年4 月28日起( 起訴狀繕本於110 年4 月27日分別送達被告二人,有卷存第 83、84頁送達證書可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訴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被



告甲○○聲請訊問證人即兩造女兒農少瑛部分,本院認為事 證已明確,並無調查之必要)。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職權 宣告被告二人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10 年3 月23日未經反訴原告同 意擅自窺視反訴原告手機,並予以截圖反訴原告與乙○○之 非公開對話內容,顯已侵害反訴原告隱私權,致反訴原告受 有精神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則以:因為110 年3 月23日反訴原告的手機一直響 ,所以反訴被告怕有急事且好奇,所以幫反訴原告看手機, 才發現反訴原告與乙○○的對話內容;反訴原告的手機並沒 有上鎖(如號碼、符號、人臉辨識、指紋都沒有)。這是訴 訟權和隱私權要調和的地方,反訴被告並非使用不合理的手 段為之,應不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本件反訴被告於110 年3 月23日未經反訴原告同意觀看反訴 原告手機並予以截圖有關反訴原告與乙○○如附表所示之L INE對話內容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卷存L INE對話內容截圖可參,應可信為真實。
四、按民事訴訟程序之兩造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亦無因公 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審查密度,允宜較為寬 鬆,非有重大不法取證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 ,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衡諸社會現實 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 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 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 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於如 附表所示反訴原告與乙○○LINE對話內容時仍為配偶關 係,二人共同經營美滿及完整婚姻生活自為反訴被告與反訴 原告締結婚姻之目的及合理之期盼,而在婚姻關係持續當中 ,與何人交往及交往內容為何,涉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婚 姻生活是否能保持美滿完整,而此對於婚姻生活之維護及保 障,憲法上乃受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在民法上則受人格權、



配偶身分關係之保障。相對者,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 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 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 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 號解釋、第603 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雙方於日常 生活中,仍為不同之主體,為保有自己發展人格之可能性, 對於自己之生活私密領域,仍可能主張相當之隱私權保障, 如係第三人亦然。而對於個案中當事人是否得主張隱私權受 有侵害,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所揭櫫者,即應以 「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o f Privacy Test)」,即:A、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之隱 私有真正之主觀期待;及B、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 合理之期待,用以判斷「違背婚姻關係者,就其違背婚姻關 係之事件本身,對其配偶」、「與有配偶之人,或可得而知 為有配偶之人為感情交往,就此可能侵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事 件本身,對該對造配偶」是否仍得主張隱私權(此判斷準則 ,在比較法上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Harlan大法官在1967年 之Katz v .UnitedStates案中之協同意見書所提出,嗣後在 美國法院判斷刑事或侵權行為案件中之隱私權概念受廣泛之 引用,且歐洲人權法院、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等各國之司 法實務亦引用之,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林子儀大法 官提出,徐璧湖大法官加入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本院認依據前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必須兼顧 考量個人在個別情況中各種行動、言論及其他行為之情境脈 絡,藉以判斷個人是否已有主觀上表現於外,客觀上亦符合 社會屬於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而上開反訴被告受憲法制度 性保障之婚姻關係,及反訴原告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有所衝 突時,在民事領域中,民事法院為裁判時仍應依基本權之第 三人效力理論予以權衡,而給予兩造適當之保障。在本件反 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未離婚前仍共同居住,有卷存戶籍謄本可 參,反訴原告就其在住處之行為(如發LINE對話),依 其行為之情境脈絡,本應有合理之隱私期待。然相對者,若 反訴原告與第三人乙○○往來之內容,已經涉及不正常之感 情交往,甚且可能有婚姻外之性行為或與性欲相關之行為, 而可能危及婚姻情況,自會損及原告對於維持完整、正常完 整婚姻之期待及權利,此情縱認反訴原告本身對於此等行為 主觀上有隱私期待,但衡諸社會通念,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 雙方本存在感情忠誠之義務,故隱瞞自己對配偶之不忠,抑



或與第三人在婚姻外感情交往之關係之事實、相關資訊、資 料,無論主張隱私權之主體為該不忠之一方配偶或第三人,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情境脈絡下,均難認係社會認為屬客觀 合理之期待。是依前述「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反訴 原告在本件中與乙○○往來之LINE對話內容,可能涉及 對與反訴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忠之相關資料,均應不受隱私權 之保障。另本件反訴被告取得系爭LINE對話內容之方式 ,並無證據證明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 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 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 良俗者而為之,而係於反訴原告的手機沒有上鎖(如號碼、 符號、人臉辨識、指紋都沒有)之情形下而取得(此為兩造 所不爭執),本院權衡反訴原告隱私權保護與反訴被告家庭 婚姻圓滿、配偶身分法益、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及為實現該等 權益保護之不貞蒐證權等之衝突等情後,亦應認反訴被告取 得係出於防衛其配偶權益之作為,且其取得上開證據後亦僅 供為防衛權益之訴訟使用,並無公諸公眾或專為侵害反訴原 告,或意圖藉此全盤控制反訴原告日常生活或社交生活之用 。準此,本院認為反訴被告上開行為應不具違法性,從而反 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編號│對話內容(「蔡」指被告乙○○│備註(本院卷)│
│ │,「劉」指被告甲○○) │ │
├──┼──────────────┼───────┤
│1 │蔡:請脫衣賠罪 │本院卷第25-34 │
│ │劉:真的是忘了啦 │、201-204 頁 │
│ │ 釦子已解開( 請罪中) │ │
│ │ 脫紅衣換綠衣 │ │




│ │蔡:褲子呢 │ │
│ │ 脫下屁股翹高 │ │
│ │劉:穿著內褲屁股翹高 │ │
│ │蔡:穿著內褲不好進去 │ │
│ │ (性交圖片) │ │
│ │ 要這樣子 │ │
│ │劉:要進去就脫掉它 │ │
│ │蔡:不要 │ │
│ │ 要看妳自己脫 │ │
│ │劉:你喜歡看對方脫 │ │
│ │蔡:對啊 │ │
│ │ 會很興奮很硬 │ │
│ │ 也喜歡對方幫我脫 │ │
│ │劉:感觀的刺激讓你更覺得興奮│ │
│ │蔡:嗯啊 │ │
│ │ 會想在她的雙腿間奮力擺腰│ │
│ │ 抽插 │ │
│ │劉:這也是女生想看他逗弄對方│ │
│ │ 之後的感覺 │ │
│ │蔡:妳會想逗弄棒棒嗎 │ │
│ │劉:我會從軟弄到硬喔 │ │
│ │蔡:好啊 │ │
│ │ 什麼時候幫我脫呀,要找時│ │
│ │ 間去 │ │
│ │劉:脫你的衣服我會 │ │
│ │ 就是要找時間 │ │
├──┼──────────────┼───────┤
│2 │蔡:求按摩啦 │本院卷第35-71 │
│ │劉:好-好-好 │、211-229 頁 │
│ │ 如果求明天沒辦法噢 │ │
│ │ 有足夠的時間就像你說的 │ │
│ │ 按摩或舒服的躺著看影片、│ │
│ │ 睡覺補眠都好 │ │
│ │蔡:不管啦 │ │
│ │劉:你的不管啦..我怎麼辦 │ │
│ │ 明天就有事嘛 │ │
│ │蔡:不要掃墓了啦 │ │
│ │劉:很知道餒 │ │
│ │ 下星期還有.. │ │
│ │蔡:早上掃完下午就能按了啊~~│ │




│ │劉:明天沒有要掃墓啦 │ │
│ │ 要回家看看陪陪我媽 │ │
│ │ 下午女兒下班陪吃飯 │ │
│ │ 就這樣 │ │
│ │蔡:蛤 │ │
│ │ 不是早上來按摩中午陪媽媽│ │
│ │ 下午和女兒吃飯這樣嗎 │ │
│ │劉:這樣怎麼感覺很忙餒 │ │
│ │蔡:會嗎 │ │
│ │ 還可以啦 │ │
│ │ 早點起床不就好了 │ │
│ │ 按完可以補眠一下 │ │
│ │劉:早點起床是幾點 │ │
│ │蔡:7點算早嗎 │ │
│ │ 不然6 點喔..6 點去按超│ │
│ │ 早了 │ │
│ │劉:上班嗎? │ │
│ │蔡:這樣太硬了 │ │
│ │劉:真的 │ │
│ │蔡:那還不如去過夜咧 │ │
│ │劉:過夜..是不打算休息了膩│ │
│ │蔡:時間多啊 │ │
│ │ 走吧 │ │
│ │ 過夜去 │ │
│ │ 可以泡澡按摩休息都有 │ │
│ │劉:整晚當然泡澡按摩休息都可│ │
│ │ 以 │ │
│ │蔡:對啊 │ │
│ │ 走吧 │ │
│ │ 就說今晚回娘家睡早上陪媽│ │
│ │ 媽吃早餐 │ │
│ │劉:很會餒 │ │
│ │蔡:快點 │ │
│ │ 晚了就夜深了 │ │
│ │劉:你瘋了膩 │ │
│ │蔡:哪有喔 │ │
│ │ 認真欸 │ │
│ │劉:那有臨時這樣的 │ │
│ │蔡:還好啦 │ │
│ │劉:有時候真的是會回娘家睡啦│ │




│ │蔡:可以啦 │ │
│ │ 就今天 │ │
│ │ go │ │
│ │劉:現在太突然了啦 │ │
│ │蔡:不會啦 │ │
│ │劉:那麼晚才說 │ │
│ │蔡:回娘家睡覺那有突然不突然│ │
│ │ 的 │ │
│ │劉:有啊! │ │
│ │蔡:卡緊欸 │ │
│ │ 走了 │ │
│ │ 我先出發了 │ │
│ │劉:現在幾點了 │ │
│ │蔡:12點而已 │ │
│ │劉:不要鬧了啦 │ │
│ │ 雖然很想去 │ │
│ │蔡:就走啊 │ │
│ │劉:你很瘋餒 │ │
│ │蔡:走啦~~~ │ │
│ │劉:現在不行啦 │ │
│ │蔡:為什麼 │ │
│ │劉:太臨時了 │ │
│ │蔡:不會啦 │ │
│ │劉:會啦 │ │
│ │蔡:就說出去買東西 │ │
│ │ 再超商睡著了 │ │
│ │劉:你真的是齁 │ │
│ │蔡:還真的咧 │ │
│ │ 那久明早啊 │ │
│ │劉:所以就說你瘋 │ │
│ │蔡:妳真的可以過夜喔? │ │
│ │劉:沒跟別人過夜過 │ │
│ │蔡:是要用什麼理由出去過夜啊│ │
│ │ 好奇 │ │
│ │劉:回娘家睡吧 │ │
│ │蔡:哦 │ │
│ │ 好阿下次來過夜 │ │
│ │ 過夜就不趕了 │ │
│ │劉:說真的喔 │ │
│ │蔡:是可以啦不過我也沒跟別人│ │




│ │ 過夜 │ │
│ │劉:你真的很瘋 │ │
│ │蔡:而且我們都彼此確認可以作│ │
│ │ 愛了耶..拜託 │ │
│ │ 過夜應該會深入彼此兩三次│ │
│ │ 吧我 │ │
│ │劉:這就不知會怎樣了 │ │
│ │蔡:心跳突然好快 │ │
│ │ 作愛呀 │ │
│ │劉:又 │ │
│ │蔡:跟妳是舒服的吧 │ │
│ │劉:應該吧 │ │
│ │蔡:好啦 │ │
│ │ 明早啦 │ │
│ │劉:你先去冷靜一下 │ │
│ │蔡:真的 │ │
│ │ 都硬梆梆了 │ │
│ │劉:又 │ │
│ │ 硬 │ │
│ │蔡:難道妳都不會濕? │ │
│ │ 真的啊 │ │
│ │ 拍給妳看 │ │
│ │劉:快去冷靜 │ │
│ │蔡:要嗎上照了哦 │ │
│ │劉:你真的硬了噢 │ │
│ │蔡:對啊 │ │
│ │ 不然假的哦 │ │
│ │ 要看嗎 │ │
│ │劉:穿褲子的嗎 │ │
│ │蔡:不過真的好難拍哦這樣 │ │
│ │ 脫啦 │ │
│ │劉:蛤 │ │
│ │ 你要不要去沖一下澡啊 │ │
│ │ 冷水 │ │
│ │ 降溫 │ │
│ │蔡:嗯免 │ │
│ │ 不要看就算了 │ │
│ │ 沒這樣拍過照好扭捏哦 │ │
│ │劉:你說不好拍啊 │ │
│ │ 我笑了 │ │




│ │蔡:是拍得起來啦 │ │
│ │ 給妳看1秒 │ │
│ │ (蔡陶已收回訊息) │ │
│ │ 好了 │ │
│ │ 應該有喵到吧 │ │
│ │ 難道女生聊著聊著不會濕嗎│ │
│ │劉:會啊 │ │
│ │蔡:對啊 │ │
│ │ 男生會硬還不是正常 │ │
│ │劉:正常的 │ │
│ │蔡:嗯啊 │ │
│ │ 要靠妳把他弄到更硬了,謝│ │
│ │ 謝 │ │
│ │劉:我沒碰就硬了 │ │
│ │ 碰了還得了 │ │
│ │蔡:有摸一下應該會比較硬挺吧│ │
│ │ 應該 │ │
│ │劉:摸著當然硬 │ │
│ │蔡:對啊 │ │
│ │ 用摸的就可以了 │ │
│ │ 不用用到嘴巴了 │ │
│ │劉:所以手就好了 │ │
│ │蔡:對啊 │ │
│ │ 愛撫這樣 │ │
│ │劉:手還是好用的 │ │
│ │蔡:是的 │ │
│ │劉:好啦~~ │ │
│ │ 下星期如果可以再處理你的│ │
│ │ 問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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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