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反 訴 原告 薛屹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益土木包工業即潘世杰間因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
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550元,並駁回上訴人部分反訴。是
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反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8,500元(計算式:591,700-3
,200=588,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合計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65元(計算式:3,480+9,585=13,065)。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