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品序
田宏偉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國賢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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