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五郎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