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0年度,313號
ILEV,110,宜小,313,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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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志翔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翁正杉游宸翔、陳
世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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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