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耀峰
相 對 人 林春治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 訟(110年度士簡字第1377號),業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 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停止強制 執行之聲請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併為裁判,本 院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