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元草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豔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
9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