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張國欽
蕭仲甫
蕭仲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曾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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