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黃鐏毅
訴訟代理人 黃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