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停車位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1111號
SLEV,110,士簡,111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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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柯光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調
停車位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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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