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小字第7號
原 告 蔡鎔如
被 告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有被告公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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