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2046號
SLEV,110,士小,204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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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046號
原 告 美學地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禮鳳
訴訟代理人 王文彬

被 告 傅才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2樓房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理美學地圖社區( 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約定 ,被告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亦即按其所有權狀坪數及車 位數,按月繳納管理費及清潔費共新臺幣(下同)6,388元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迄今尚積欠自110年3月至同年7月止 計5個月共31,940元管理費用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等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備證明、臺北市 都市發展局函文、住戶規約、存證信函、管理費未繳通知單 、未繳管理費一覽表、未繳明細表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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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