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904號
SLEV,110,士小,1904,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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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龔書嫻
被 告 藍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被告之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與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藍政綱為被告,然訴之聲明僅請求李 俊緯/𡺨給付款項,未見對被告之訴之聲明,且請求之原因 事實尚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 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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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