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告 郭傳吉
郭傳盛
郭傳主
郭傳飛
吳郭美枝
郭美連
郭正義
郭淑芬
郭宗銘
郭宗瑾
郭容容
郭傳良
郭柏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郭淑麗
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1月12日當庭諭知(裁定)命其應於3日內即同年月16日前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