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 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確認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抗辯原告現任法定代理 人當選無效,訴外人現已向本院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確認 認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等訴訟,案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 號案件審理,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案卷核無誤,上開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原告法定代 理人是否合法代理,即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故本 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