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769號
CYEV,110,嘉簡,76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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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原 告 柳麗玲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明坤、魏妙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
3,33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500 元×(154.65+5.14) 平方公
尺×(1-每年折舊率1.2 %×46年)×段落等級130/100 =418,7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
已經繳納之3,53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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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