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774號
CYEV,110,嘉小,77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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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774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 告 王振益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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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