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766號
CYEV,110,嘉小,766,202111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黃翠
被 告 何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2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