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739號
CYEV,110,嘉小,739,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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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3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張麗君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曾建宏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曾建將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麗君曾建宏曾建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金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267元,及其中新臺幣78,032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張麗君曾建宏曾建將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金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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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