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3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張麗君即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曾建宏即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曾建將即曾金泰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麗君、曾建宏、曾建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金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267元,及其中新臺幣78,032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張麗君、曾建宏、曾建將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金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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